日前,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,分别判处张恩旭、秦毅军有期徒刑七年。
张恩旭、秦毅军是本市无业人员,1997年起,二人开始吸毒。随着毒资的日趋拮据,二人合谋以贩养吸,即由张恩旭出资,秦毅军居间介绍买卖毒品,获利用于二人吸毒。于是,从1997年9月下旬到10月上旬,张恩旭经秦毅军介绍,三次从李辉处购买毒品海洛因15克,并在朝阳区红庙北里29号楼下,将海洛因多次贩卖给本市吸毒青年王某等六人。1997年10月9日下午,二人再次向王某贩卖毒品时,被公安人员抓获,当场从张恩旭身上搜出海洛因2.04克。鉴于二人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一名贩卖毒品犯罪嫌疑人,法院予以从轻处罚做出上述判决。